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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
  • A 其父母均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B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 C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D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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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在台灣工作多年的外國人,現在想要申請成為台灣國民。你認為政府在審核你的申請時,會比較看重「你本人在台灣的居住表現、行為守法與經濟能力」,還是會去追溯「你父母的出生地」呢?請試著從這兩者的合理性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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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歸化要件的核心!這題主要考驗《國籍法》第 3 條關於一般歸化的法定程序。你對選項 (A) 的排除非常正確,因為我國《國籍法》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首重的是申請人「本人」與這塊土地的連結與適應能力,而非其父母的出生地;父母是否出生於我國,通常屬於「特殊歸化」或國籍認定的範疇,並非外國人申請一般歸化的必要門檻。

歸化的實質要件分析

在實務考點中,選項 (B)、(C)、(D) 正是歸化審核的三大支柱:合法居留事實(每年 183 日以上且連續 5 年)、品德操守(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刑案紀錄)以及經濟自立能力(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這題屬於基礎且高頻率出現的門檻題,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一般歸化」與其他身分取得(如國籍回復或血緣認定)的條件差異。你能迅速鎖定正確答案,顯示對於《國籍法》的基本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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