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的法定事由?
- A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B 無相關旅行證件
- C 受外國政府通緝
- D 有事實足認有逃逸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外國人因為涉及刑事案件,目前正被檢察官或法官下令「不准離開台灣」以利司法調查,這時候入出國及移民署若將他收容(目的是為了把他送出國),這兩種法律處分會不會產生衝突?哪一個程序應該優先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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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收容的法定除外事由
看到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項法定除外事由,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強制驅逐出國」與「收容處分」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A),其法律依據在於本法第 38-1 條。該條文規定,即使外國人具備收容事由,但若有特定情形(如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受聘僱在台工作、有固定住所等),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暫予收容。其背後邏輯是:當司法程序優先於行政遣送程序時,或是對象具有穩定的社會聯繫,則無須採取收容這種強烈的身體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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