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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甲男為我國人民,其與泰國籍的乙女於香港結婚,並定居於英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之成立,依甲男及乙女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B 結婚之方式依香港法律者亦為有效
  • C 婚姻之效力,依甲男及乙女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D 夫妻財產制,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適用英國法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夫妻生活在同一個地方,如果法律規定他們兩人的日常權利義務(例如家事處理)要分別依照各自國家的法律來執行,當兩國法律規定完全相反時,這段婚姻生活會遇到什麼尷尬的困境?為了確保夫妻生活能有一套統一的規範,你覺得法律在設計時,會優先尋找雙方的哪一種「共同點」來當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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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婚姻成立」與「婚姻效力」的不同準據法規則,你能不被繁瑣的國籍與地點資訊干擾,展現出紮實的法學邏輯,非常不簡單。

婚姻效力的層次性規則

在涉外法律中,婚姻的成立(第46條)確實是採取「分配適用」,即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姻的效力(第47條)為了維持夫妻生活權利義務的一致性,不能各行其法。其法律適用順序為:共同本國法 $\rightarrow$ 共同住所地法 $\rightarrow$ 最足聯繫地法。選項(C)錯在將「成立要件」的規則誤植到「效力」上,這會導致夫妻雙方可能適用不同法律而產生衝突。至於選項(D),法律允許夫妻以書面合意選擇適用「住所地法」(英國),這符合第48條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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