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A 國人甲於 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 B 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 C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中華民國法律
  • D 其直系血親為國內有住所之本國人者,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生活多年後失蹤,這涉及到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清理、婚姻關係終止等複雜問題。請試著思考:為了方便我國法院審理,並保護與該外國人產生法律關係的我國國人(例如本題中的妻子乙),讓法院去查閱該外國人「母國」的法律來決定他是否死亡,還是直接適用法院最熟悉的「本國法律」,哪一種做法對在地法律秩序的維護更有效率且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死亡宣告的特殊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一般的身分法原則所干擾。

死亡宣告的法律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死亡宣告的法律適用原則。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失蹤外國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為我國國民並在國內有住所時,我國法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而關鍵的考點在於同條 第 3 項:前述情況下死亡宣告的效力(Effect),應一律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因此,選項 (B) 認為效力應依「失蹤人之本國法」是不正確的,這正是法律為了保護本國配偶與遺屬權益所做的特別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與國籍法規之相關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