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雇主時,下列何者,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新雇主毋須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 A 獲准居留之難民
- B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 C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 D 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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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外國人在臺灣的居留權,並不是因為「某個特定工作」才取得的(例如他已經是永久居民或是為了照顧臺灣的家人),那麼當他想換新工作時,政府在行政上是否還有必要強制他提供「前任雇主的同意或離職證明」?這背後的法律精神是為了保障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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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規範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外國人轉換雇主時的程序簡化。根據該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特定類型的外國人在轉換雇主並申請許可時,新雇主毋須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這項規定的背後精神,是為了給予與我國社會連結較深、具備特殊身分的外國人更高的就業彈性。
爭議題說明與考點分析
本題在實務上屬於爭議題,主要原因在於《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第 2 項所指稱免除檢附義務的對象,包含了第 51 條第 1 項的第 1、3、4 款。對照選項後可以發現:(A) 獲准居留之難民(第 1 款)、(C) 獲准與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第 3 款)及 (D) 取得永久居留者(Permanent Residency,第 4 款)均符合法規描述。因此,考選部最終裁定選 A、C 或 D(及相關組合)皆給分。你能從中選出 (C),足見對法條的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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