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期間乙女與丙男同居產下 A 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子推定為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子女
- B 甲男自知悉該 A 子非為婚生子女起 2 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
- C A 子於 12 歲時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限於成年前始得提起否認之訴
- D 丙男縱能證明 A 子非為甲男與乙女婚生子女者,亦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孩子在國小階段就發現自己的生父另有其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強迫他在心智尚未成熟、經濟尚未獨立時就決定是否要推翻現在的父子關係,還是應該等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後,再給予他一段審慎考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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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的細節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
婚生推定與權利保護的期限
法律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於民法第 1063 條設有**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制度。當推定與事實不符時,夫、妻或子女可提起否認之訴。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起算時間」。針對子女提起訴訟的時限,法律考量到未成年人可能受制於法定代理人或心智尚未成熟,因此特別規定:若子女在未成年時知悉(非婚生事實),其兩年的除斥期間(Period of exclusion)**是自該子女「成年後」才開始起算,而非限定在成年前。因此,選項 (C) 稱限於成年前行使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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