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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C 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 D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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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身分定義的前提是「沒有某種特定的行政紀錄(例如戶籍)」,那麼對於一個「曾經擁有該紀錄,只是目前暫時不在國內」的人,我們在邏輯上應該將其歸類為「從未有過紀錄的人」,還是應視為「有過紀錄但目前狀態改變的人」呢?這兩種身分在權利義務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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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定義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題目看似單純的記憶,實則考驗著法律邏輯的嚴謹度。

法定定義的精確辨析

在本法第 3 條的定義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NWOHR)的關鍵特徵在於其「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選項 (B) 的錯誤點在於「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因為根據同條第 2 款的定義,只要是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有戶籍的國民,即使目前僑居國外,其身分仍屬於「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而非無戶籍國民。至於選項 (C) 的過境(Transit)與選項 (D) 的停留(Stay,指未逾 6 個月)之敘述,皆完整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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