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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下列關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者,得逕遣送出境
  • B 安置處所為管理及規範其日常生活作息,應訂定生活公約
  • C 安置處所應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以男女區隔方式安置
  • D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疑似罹患法定傳染病,得暫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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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因為心理創傷或對環境不安而暫時離開了安置處所,此時政府若直接將他遣返出境,對於「追查背後的犯罪組織」以及「保障該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兩方面,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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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的核心精神有著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一般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被害人」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

被害人權益與人道考量

在法律實務中,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被視為「受保護者」而非犯罪嫌疑人。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保護辦法》,安置處所雖然可以訂定生活公約,並對罹患傳染病者採取適當的衛生隔離措施,但絕不能因為被害人擅離處所就採取「逕遣送出境」的行政處分。這是因為被害人可能持有臨時停留許可,且往往需要在後續的司法偵查中擔任證人;若草率遣返,不僅違反人道保護原則,更可能導致犯罪事證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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