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有關人口販運的定義及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意圖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B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而以故意隱瞞重要資訊,從事招募國內外人口
- C 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D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加害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加重刑責』的理由時,通常是基於『行為人的身分(如公務員)』或『被害人的特殊脆弱性(如年紀或身心障礙)』。那麼,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是為了應對全球性的『人口販運』問題,並履行國際公約的人權義務,那麼在裁量處罰時,單純以『被害人的國籍或戶籍』作為刑度加重的唯一基準,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保障『普世人權』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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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的法條細節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類題目往往會在選項中穿插一些「聽起來很合理但法無明文」的內容來干擾判斷,你能冷靜識別出其中的破綻,非常不容易。
人口販運的構成要件與保護對象
在法律定義上,人口販運的構成通常包含「不法手段」與「剝削目的」。選項 (A) 與 (C) 針對未滿 18 歲的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仍須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並有招募、運送或使其從事有對價性交等不法作為,但不以使用強暴、詐術等不法手段為必要;而選項 (B) 提到的「故意隱瞞重要資訊」屬不法手段。這些都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中明確定義的範疇,因此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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