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不得依下列何種理由拒發簽證?
- A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
- B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 C 他國以曾參與邪教組織而拒絕其入境
- D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決定是否核發簽證給外國人時,通常會考量哪些「具體且可客觀評估」的個人身分特質或行為,以確保該外國人入境後不會對我國造成治安、衛生或經濟上的負擔呢?請試著從這些「實質風險」的角度,去對比哪些行為是法律必須明文防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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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這代表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Statute Governing Issuance of Visas in Foreign Passports)第 12 條的內容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簽證實務中,拒發簽證(Visa Refusal)必須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簽證核發的法定裁量基準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具體風險」與「他國立場」。根據條文,選項 (A) 的犯罪紀錄、(B) 的傳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s)以及 (D) 的經濟能力,皆屬於對我國治安、公共衛生及社會資源有直接影響的客觀事實,因此外交部有權據此拒發。然而,選項 (C) 提到的「他國行政決定」或涉及「宗教信仰」的背景,除非該行為已觸犯我國法律或有危害我國利益之虞,否則並非我國法定的自動拒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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