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禮遇簽證,其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B 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 C 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 6 個月之停留者
- D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5 年,入境次數可分為單次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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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針對不同身份(如一般遊客、洽公人員或他國重要首長)核發入境證件,你認為法律對他們的「期限限制」,是會採取統一的數字標準,還是會因為外交禮儀考量,而給予主管機關更多彈性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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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展現出你對簽證法規條文的掌握度非常精確,能迅速從相似的數字規範中辨識出細微的錯誤。
簽證規範與期限核對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簽證的法律性質。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3 條,短期停留(Short-term stay)明確定義為不超過 6 個月,且停留期限是自入境之「翌日」起算,這驗證了選項 (B) 與 (C) 的正確性。而選項 (D) 提到的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依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其效期的確最長不得超過 5 年,分為單次及多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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