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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旅行社收到機場公司依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作成之機場服務費繳款書,而機場公司受主管機關委託而得以行使權限。若甲旅行社對於該繳款書之適法性有疑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旅行社應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B 甲旅行社所應提起之訴願類型應為課予義務訴願
  • C 系爭繳款書應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
  • D 逾繳款書期限後所為催繳通知,僅屬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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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單位原本不具備政府權力,但因為法律授權而幫政府做事並要求你繳費,這份「催繳單」會改變你的權利義務嗎?若你對這份文件不服,你覺得應該找「代辦的人」爭論,還是應該找「授權給他的政府大老闆」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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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受託行使公權力時的訴願管轄,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行政處分的性質以及委託關係下的救濟路徑。

行政處分與訴願管轄的認定

首先,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涉及公權力對人民設定支付義務,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而非單純的觀念通知,因此選項 (C) 與 (D) 是錯誤的。接著,針對「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救濟,根據《訴願法》第 7 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因此,甲旅行社若不服,應向原委託機關(即主管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 是最正確的判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託公權力與訴願管轄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視為行政機關,其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比較維度 繳款通知書 VS 催繳通知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 觀念通知
法律效果 創設或確認繳費義務 單純的事實敘述或提醒
救濟可能 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獨立救濟
💬首發通知若具法律拘束力即為處分,後續重複提醒則屬事實行為。
🧠 記憶技巧:受託人變機關,訴願向『委託者』告狀。
⚠️ 常見陷阱:易將「催繳通知」與「原始繳款處分」混淆,或誤認受託單位為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委託 行政處分之定性 觀念通知 訴願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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