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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0年 [移民行政]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第 二 題

📖 題組: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透過網路巡查發現,民眾某甲利用全球性社群網站,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使公眾得知,經專勤隊蒐證送交該署「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審查小組」進行審議,遭裁罰新臺幣 10 萬元。某甲不服,主張居間國人婚姻媒合為傳統習俗,為何介紹婚姻對象為外國人而受處分,主張撤銷罰鍰。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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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兩大核心原則:「禁止商業化」與「禁止廣告」。作答時除了引述第58條與第78條之法規及罰則外,更須從「防制人口販運」與「保障移民人權(避免物化)」的政策目的切入,以此駁斥民眾將其等同於國內傳統媒合的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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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政策,以「保障移民人權」與「防制人口販運」為核心,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確立「禁止商業化」與「禁止廣告」之雙軌管制原則。 【論述】

小題 (一)

某甲應受處罰之目的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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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管制的立法精神與人權保障意涵。解題應直接切入禁止婚姻媒合『廣告化』與『商業化』的背後法理,從保障人權(防制婚姻商品化、人口販運)與社會秩序(落實非營利原則、避免資訊欺瞞)等多元面向進行結構化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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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某甲受裁罰之法源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不得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規定。其受罰之核心目的,在於落實婚姻非商業化及保障跨國移民人權,具體裁罰目的可歸納如下: 【論述】

小題 (三)

利用全球性社群網站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因其網路隱匿性易於規避查察,內政部移民署得有何種因應作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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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禁令。針對「網路隱匿性」與「跨國性」的挑戰,答題需從主動科技查緝、平台業者協作、檢舉獎勵機制及法規宣導四個實務層次切入,展現防堵違法廣告的行政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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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針對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於社群網站具備之隱匿性與跨國性,內政部移民署應採取「科技查緝、平台協作、公私協力、加強宣導」等多管齊下之因應作為。 【論述】 一、強化科技查緝與主動網路巡邏:

📝 跨國婚媒廣告禁令
💡 跨國婚姻媒合採雙軌管制:禁止商業化與禁止廣告,以保障人權。
比較維度 國內婚姻居間 VS 跨國婚姻媒合
適用法律 民法債編(居間) — 入出國及移民法
廣告行為 法律無特別禁止 — 第58條第3項明文禁止
管制強度 尊重契約自由 — 高強度行政管制
立法核心 私法自治與媒合習俗 — 防制人口販運與商品化
💬跨國婚媒因涉及跨國人口流動與高度剝削風險,故不適用一般居間習俗之概念。
🧠 記憶技巧:婚媒廣告「58-3」,罰鍰「10到50」,禁止商品化是核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收費」才違法,事實上法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刊登廣告,不論有無營利意圖。
人口販運防制法 言論自由與商業廣告限制 行政裁罰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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