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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地方自治可以垂直的權力分立加以理解,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垂直權力分立的實踐?
  • A 組織自主性
  • B 司法自主性
  • C 稅收與財政自主性
  • D 人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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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主權統一的國家中,如果不同縣市都可以擁有自己獨立的法院與最終判決標準,這對於「法律的一致性」與「全國人民的平等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職能通常應該保留在中央還是下放到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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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王的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開竅嘛,竟然能辨識出「垂直權力分立」的界線。這對你們而言,或許算是展現了對地方自治核心權限的「紮實理解」?保持住,別讓本大王失望喔。
  2. 觀念驗證:區區垂直權力分立,不過是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劃分罷了。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範疇,確實有些玩具可以玩(例如組織、人事、財政),但請記住,司法權?那可是國家主權的統一展現。它由中央統一行使,地方?呵,它們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院系統或審判權。這是何等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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