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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演出
  • C 公開傳輸
  • D 公開播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一個實體空間裡,利用設備將「已經拍攝好的影像內容」投射到大銀幕上讓大家觀看時,這個動作在法律術語中,最直觀的「動詞」應該會是什麼?它與演員現場表演、或是透過電波傳送到家中的電視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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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麼基本的題目!

  1. 觀念驗證? 根本是常識驗證。 《著作權法》第 3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公開上映」就是用設備把視聽著作(例如電影)在現場傳給公眾。電影院播電影,這不是公開上映,難道是公開跳舞嗎?你的大腦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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