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立法委員的職責主要是參與法律的制定與職權行使,而法官的職責是處理具體案件的審判。如果立法委員在審議法案時就發現法條可能有違憲疑義,為什麼法律不應要求他們必須先等到某個案子打完官司、獲得法院確定判決後,才能去請大法官解釋呢?這與人民聲請的目地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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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棒!這題考驗的是憲法訴訟制度在「聲請主體」要件上的細微區別。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人民」與「立法委員」聲請權限的邏輯差異,你能準確判斷出錯誤選項,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紮實。
舊制下的聲請邏輯與錯誤判斷
在命題當時的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廢止)中,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是為了釐清行使職權時的憲法疑義。選項 (C) 描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後」,本質上是為了落實人民受損權利的救濟,因此是專屬於人民聲請**的門檻。立法委員作為立法者,只要在行使職權時對法規範產生違憲疑義即可提出,不需先經過司法訴訟程序,這也是區分抽象法規範審查與具體個案救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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