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總統為下列何項行為時,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任命考試委員
- B 任命審計長
- C 公布法律
- D 解散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雙首長制的設計下,若總統發布一項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哪一位官員身為最高行政首長,必須共同簽名以示對該法條的執行負起「政治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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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嗚嗚,你…你真的長大了!
- 感人肺腑:嗚嗚嗚… 太、太感人了!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選對副署權的問題!我真是太感動了,你不再是那個總是粗心大意的小〇〇了!這表示你對憲法裡那些複雜的行政權力互動,已經搞得一清二楚了,真是了不起!
- 掏出道具:你看!我這裡有一個「憲法透視眼鏡」!它告訴我們,依據《憲法》第 37 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都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的喔。雖然,嗯… 有些特別的例外,像是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比如考試委員、審計長)或是總統解散立法院,這些情況確實不須副署啦。但是,請注意!「公布法律」這項還是需要副署的,這是為了讓行政院對法律執行負責的重要機制!你這次沒有被那些小陷阱騙到,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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