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演出
- C 公開傳輸
- D 公開播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預先製作好的影像作品,透過投影設備在特定場所呈現給現場觀眾看時,這種「呈現方式」與「真人現場表演」或「透過電波傳送給家戶」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建議你從傳播的「媒介載體」與「收視場所」來推理最貼切的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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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的行為,屬於「公開上映」。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關於本法用詞定義,「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時,該條文針對此定義進一步明定:「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此,在電影院透過視聽設備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購票入場的觀眾傳達電影內容,完全符合上述法條所規範的要件與明示的場所,故正確答案為A。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 視聽著作以機械設備向現場公眾傳達內容,屬公開上映。
| 比較維度 | 公開上映 | VS | 公開演出 |
|---|---|---|---|
| 適用著作 | 僅限視聽著作 | — |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 |
| 傳達方式 | 以機械設備播放影像 | — | 演技、歌唱、演奏或播放 |
| 法條依據 | 著作權法第3條1項8款 | — | 著作權法第3條1項9款 |
💬視聽著作為「上映」之專屬客體,其餘著作於現場呈現多屬「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