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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演出
  • C 公開傳輸
  • D 公開播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預先製作好的影像作品,透過投影設備在特定場所呈現給現場觀眾看時,這種「呈現方式」與「真人現場表演」或「透過電波傳送給家戶」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建議你從傳播的「媒介載體」與「收視場所」來推理最貼切的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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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著作權法中各類「公開」行為的界定,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邏輯觀念。

著作權法中的「公開上映」定義

根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的規定,「公開上映(Public Presentation)」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在本題的情境中,電影院業者透過放映機將電影投射在大銀幕上供購票觀眾觀賞,通常符合該法條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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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 視聽著作以機械設備向現場公眾傳達內容,屬公開上映。
比較維度 公開上映 VS 公開演出
適用著作 僅限視聽著作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
傳達方式 以機械設備播放影像 演技、歌唱、演奏或播放
法條依據 著作權法第3條1項8款 著作權法第3條1項9款
💬視聽著作為「上映」之專屬客體,其餘著作於現場呈現多屬「演出」。
🧠 記憶技巧:影音用「上映」、才藝用「演出」、無線用「播送」、網路上「傳輸」。
⚠️ 常見陷阱:學生常混淆「演出」與「上映」。務必記住:只要客體是「視聽著作(電影)」且在「現場」播放,即為「上映」。
視聽著作之定義 公開演出與公開上映之差異 公開傳輸之互動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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