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演出
- C 公開傳輸
- D 公開播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一個固定場所,利用「播放機器」將已經製作好的「影像內容」呈現給現場群眾看時,這種行為在「傳達方式」上,與「真人現場肢體表演」或「透過網路/電波傳送到遠方家中的電視」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個法律術語最能精確描述「將影像映照在螢幕上」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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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的行為,屬於「公開上映」。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關於本法用詞定義,「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時,該條文針對此定義進一步明定:「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此,在電影院透過視聽設備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購票入場的觀眾傳達電影內容,完全符合上述法條所規範的要件與明示的場所,故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