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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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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若基層法規與上級規範有衝突,為了確保行政運行的穩定性,是應該讓該法規「在沒有任何公權力介入下就自動消失」,還是應該由「上級機關確認並發布正式聲明」來終止其效力,才比較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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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法規之效力規定,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且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與法條相符。 關於委辦規則的效力,地方制度法第30條明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然而,該條文亦進一步規定,當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因此,當委辦規則與憲法發生牴觸時,依法必須由委辦機關踐行函告程序,予以函告無效,並非如選項C所稱之無需經函告即當然無效。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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