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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關於此一立法體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普通法
  • B 特別法
  • C 任意法
  • D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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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提到某個規範適用於「所有」相關行為,但如果「其他法律有更具體的規定」時才優先適用其他法,這代表該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扮演的是「普遍適用」還是「特定例外」的角色?我們通常如何稱呼這種具有普遍適用性、作為基準的法律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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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相對關係。法條提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這意味著《行政程序法》是針對所有行政行為的一般性、普遍性規範。只有在其他特定領域有更具體的規定時,才會優先適用該特定法。因此,它在法律性質上被歸類為普通法**。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基礎題)。主要鑑別學生是否具備法律體系的基本層次感,這是學習法學緒論與行政法最核心的起點觀念。
📝 法律適用之普通法性質
💡 行政程序法為行政行為之一般性、普遍性規範,屬普通法性質。
比較維度 普通法 (General Law) VS 特別法 (Special Law)
適用對象 一般人、事、時、地 特定人、事、時、地
適用順序 補充適用(後位) 優先適用(首選)
法律實例 行政程序法、民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法未規定者,回歸適用普通法。
🧠 記憶技巧:特別法優先用,沒規定找普通(行程法)。
⚠️ 常見陷阱:易將「基本法」與「普通法」混淆。基本法通常指具方針性質或上位階之法律(如教育基本法),而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適用順序的「普通法」地位。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法律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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