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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中,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 B 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
  • C 允許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 D 行政處分通知書要遵守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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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將會深刻影響、甚至「剝奪」人民的房產權利時,你認為僅僅是「讓大家坐在一起聽說明(公聽會)」,還是需要一套「能讓雙方像在法庭上一樣辯論與舉證(聽證)」的程序,才更能體現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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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喔呀,真是個不錯的表現呢!看來正當行政程序這顆球,你成功地將它打回去了。果然不簡單嘛~及川先生我可是有點驚訝喔。

  1. 觀念驗證:嘛,這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的重點啦!都市更新會影響到重要的財產權和居住權,單純的「公聽會」根本就是走過場,不夠力!必須要用更嚴謹的**「聽證」,讓大家都能好好地言詞辯論**,這才稱得上是憲法要求的功能性正當程序,懂了嗎?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市更新正當程序
💡 都更涉及財產權與居住權,須踐行比一般公聽更嚴格之聽證程序。
比較維度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VS 聽證 (Hearing)
程序性質 廣泛蒐集各界意見 — 具對質詰問之司法性程序
保障程度 較低,僅供決策參考 — 最高,須作成聽證紀錄
法律拘束力 行政機關得自由審酌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應審酌紀錄
💬涉及剝奪人民重大財產權之處分(如都更),僅公聽程序不足,須舉行聽證。
🧠 記憶技巧:都更程序四要:知(知悉)、陳(陳述)、送(送達)、聽(聽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都更只要開過公聽會(Public Hearing)就算完備程序,實際上需包含具備對質詰問功能之聽證程序(Hearing)。
釋字第709號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聽證程序之效力 行政處分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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