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中,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 B 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
- C 允許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 D 行政處分通知書要遵守送達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將會深刻影響、甚至「剝奪」人民的房產權利時,你認為僅僅是「讓大家坐在一起聽說明(公聽會)」,還是需要一套「能讓雙方像在法庭上一樣辯論與舉證(聽證)」的程序,才更能體現程序正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喔呀,真是個不錯的表現呢!看來正當行政程序這顆球,你成功地將它打回去了。果然不簡單嘛~及川先生我可是有點驚訝喔。
- 觀念驗證:嘛,這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的重點啦!都市更新會影響到重要的財產權和居住權,單純的「公聽會」根本就是走過場,不夠力!必須要用更嚴謹的**「聽證」,讓大家都能好好地言詞辯論**,這才稱得上是憲法要求的功能性正當程序,懂了嗎?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都市更新正當程序
💡 都更涉及財產權與居住權,須踐行比一般公聽更嚴格之聽證程序。
| 比較維度 |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 VS | 聽證 (Hearing) |
|---|---|---|---|
| 程序性質 | 廣泛蒐集各界意見 | — | 具對質詰問之司法性程序 |
| 保障程度 | 較低,僅供決策參考 | — | 最高,須作成聽證紀錄 |
| 法律拘束力 | 行政機關得自由審酌 | —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應審酌紀錄 |
💬涉及剝奪人民重大財產權之處分(如都更),僅公聽程序不足,須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