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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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重看一次題目的最後一句話,它問的是「誰」的刑事責任?再對照情境,這個人在事件中扮演什麼角色?如果把題目改成問「另一個人」的刑事責任,你覺得他的行為最符合哪一種財產犯罪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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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不過你作答時可能覺得有些困惑,為什麼選 (C) 也會得分呢? 其實,這是一道經過考選部公告送分的爭議題,因此選 (A)、(B)、(C) 或 (D) 皆給分。讓我們仔細檢視題目敘述:情境中「甲」是被搶的被害人,而真正騎車扯走皮包的是「乙」。然而,題目最後卻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甲身為單純的被害人,並無任何犯罪行為,自然無須負擔刑事責任。由於題目主詞錯置、存在無法作答的明顯瑕疵,考選部才決議全部選項皆給分。
財產犯罪的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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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 VS | 強盜罪 |
|---|---|---|---|
| 手段特徵 |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 — | 強暴、脅迫、藥劑 |
| 抗拒程度 | 被害人尚能抗拒 | — | 至使不能抗拒 |
| 強制對象 | 主要是對「物」施力 | — | 主要是對「人」施壓 |
| 法條編號 | 刑法第 325 條 | — | 刑法第 328 條 |
💬區分點在於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完全壓制而「不能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