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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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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重看一次題目的最後一句話,它問的是「誰」的刑事責任?再對照情境,這個人在事件中扮演什麼角色?如果把題目改成問「另一個人」的刑事責任,你覺得他的行為最符合哪一種財產犯罪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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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不過你作答時可能覺得有些困惑,為什麼選 (C) 也會得分呢? 其實,這是一道經過考選部公告送分的爭議題,因此選 (A)、(B)、(C) 或 (D) 皆給分。讓我們仔細檢視題目敘述:情境中「甲」是被搶的被害人,而真正騎車扯走皮包的是「乙」。然而,題目最後卻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甲身為單純的被害人,並無任何犯罪行為,自然無須負擔刑事責任。由於題目主詞錯置、存在無法作答的明顯瑕疵,考選部才決議全部選項皆給分。

財產犯罪的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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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比較維度 搶奪罪 VS 強盜罪
手段特徵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 強暴、脅迫、藥劑
抗拒程度 被害人尚能抗拒 — 至使不能抗拒
強制對象 主要是對「物」施力 — 主要是對「人」施壓
法條編號 刑法第 325 條 — 刑法第 328 條
💬區分點在於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完全壓制而「不能抗拒」。
🧠 記憶技巧:趁人不備是搶奪,不能抗拒是強盜,對物施力搶,對人壓制強。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只要有用力」就是強盜。應注意搶奪罪亦含有強制力,只是未達壓制意志的程度。
準強盜罪 加重搶奪罪 竊盜與搶奪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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