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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有幾項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給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補助: ①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②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③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④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⑤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 A 2 項
  • B 3 項
  • C 4 項
  • D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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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救助資源時,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被害人的某項支出已經由「全民共同繳費的社會保險制度」負擔了,那麼政府額外撥出的「補助預算」,應該是重複支付同一筆錢,還是應該用來補足那些保險沒cover到的「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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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政府補助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被害人「必要的支持」並避免資源重疊。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項目 ②:法規規定補助的是「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的醫療與諮商費用。既然健保已經支付了,主管機關便不會重複給付。因此,正確的補助項目為 ①、③、④、⑤,共計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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