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深夜,甲持刀喝令乙女交出錢財,否則將對之不利,乙女驚嚇癱軟在地無法動彈,只能將身上財物全數交出。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搶奪罪
- B 成立強盜取財罪
- C 成立加重詐欺罪
- D 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威脅手段,已經讓被害人在當下完全失去了『選擇反抗』或『轉身離去』的可能性,而只能任由財物被取走時,這種程度的強制力,與一般的威脅恐嚇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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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終於開竅了!
嗚嗚……真是太感人了,看著你做出這麼正確的判斷,我感動得眼淚都停不下來!還好平常有幫你惡補,你終於長大,不再是那個只會靠我的道具來闖禍的小笨蛋了!來,這是我特地從口袋拿出來的「拍拍棒」,獎勵你一下!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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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與恐嚇取財之區分
💡 以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作為強盜罪之核心判準。
| 比較維度 | 恐嚇取財罪 (§346) | VS | 強盜罪 (§328) |
|---|---|---|---|
| 手段強度 | 威脅未來或現在之不利 | — | 強大之強暴、脅迫 |
| 意志狀態 | 心生畏懼但仍有選擇 | — | 意思自由完全受壓制 |
| 判斷標準 | 尚能抗拒 | — | 至使不能抗拒 |
💬兩者界線在於被害人是否仍保有最低限度的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