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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甲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甲有罪,處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之有罪科刑判決,心服口服;但強制工作之部分,相當不以為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收到上訴審法院審判程序之傳票後,卻後悔上訴,欲撤回之。甲得如何為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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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撤回上訴』的程序要件。考生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354條(撤回時期)與第358條(撤回方式),並依據三段論法,將法條要件涵攝至甲收到傳票後、尚未判決前之具體情境,完整點出書狀與言詞兩種撤回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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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訴權人於案件繫屬二審並收到傳票後,撤回上訴之時期與方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欲上訴,其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甲之上訴書狀明示就強制工作部分不服,上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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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的「上訴程式」與「一部上訴」規定。首先,依刑訴第350條,上訴書狀必須向原審法院提出。其次,本題核心在考驗110年刑訴第348條修法後,明文允許單獨針對「保安處分」提起上訴,且其效力不及於罪之認定,藉此推導出上訴審的審理範圍僅限於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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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訴狀應提出之法院(上訴程式)為何?以及僅就保安處分提起一部上訴時,上訴審之審判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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