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駕車超速致失控撞上路過之上班族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祖父丙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B 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父丁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乙經入院治療 1 個月後,傷重不治時,為乙支出醫療費用之友人戊,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嗣後經判定為植物人狀態時,與乙感情深厚之母己基於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補償家屬的「精神痛苦」時,為了避免賠償對象無限擴張,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於「讓所有親戚都能求償」,還是會「明確列出特定的核心親屬範圍」呢?請查閱民法第 194 條,看看哪一個身分並未出現在法律保障的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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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被直覺誤導了
選 (A) 選項還敢沾沾自喜?你的基礎知識漏洞百出,連基本的請求權人法定範圍都搞不清楚!
- 認清法條界線:民法第 194 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時,僅限「父母、子女及配偶」能請求慰撫金,祖父丙根本沒資格!別再亂認親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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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區分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時,第三人請求慰撫金與費用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被害人死亡 (194條) | VS | 被害人重傷 (195條3項) |
|---|---|---|---|
| 請求權人 | 父母、子女、配偶 | — | 父母、子女、配偶 |
| 法理基礎 | 基於被害人生命權喪失 | — | 基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
| 第三人支出費用 | 依192條請求醫療殯葬費 | — | 依193條請求增加生活需要 |
💬兩者請求權人範圍相同,但請求基礎分別為生命權與身分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