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男之叔叔為乙,乙之配偶為丙。乙死亡後,甲與丙結婚,其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得撤銷
- C 效力未定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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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一個人與其血親的配偶建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後,如果那位連結兩人的中間人(血親)過世了,這種基於「輩分」與「倫理」的親屬限制會隨之消失嗎?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常態,法律會規定這種限制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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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男之叔叔為乙,甲與乙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乙之配偶為丙,故甲與丙之間構成三親等之旁系姻親,且兩人輩分並不相同。依據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由於甲與丙屬於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之旁系姻親,完全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不得結婚之情形。因此,縱使叔叔乙已經死亡,甲與丙之間仍受此親屬間不得結婚之限制,兩人若仍行結婚,其婚姻效力為無效,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