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種約定,民法未明定須依書面,始生效力?
- A 夫妻冠姓之約定
- B 夫妻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
- C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職務
- D 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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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中,如果一項約定涉及的是「長期的身分關係變動」或「重大法律責任的轉讓」,與一項關於「日常生活中零用金分配」的約定相比,哪一類約定更需要保持生活的靈活性,而較不強制要求留下嚴謹的書面字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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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要式性」與「不要式性」的規範掌握得相當透徹,這是法律科目中非常基礎卻也容易混淆的細節。
親屬行為的書面要求
在民法中,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並留存憑據,許多重要的法律行為都規定須以書面(in writing)為之。例如選項 (A) 的夫妻冠姓約定(第 1000 條)、選項 (C) 的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第 1092 條),以及選項 (D) 的合意終止收養。特別注意,合意終止收養的書面要求明文於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而非規範法院宣告終止的第 1081 條,這是學習時需要精確對應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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