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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犯罪學概要

第 2 題

有關犯罪被害調查之缺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調查之犯罪類型有限
  • B 可以針對無被害者犯罪加以調查
  • C 被害者會有短報或多報的現象
  • D 被害者會有記憶錯誤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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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種調查方法是建立在「詢問當事人是否受害」的基礎上,那麼當某項違法行為是「雙方自願達成交易且無特定受損對象」時,受訪者會認為自己是被害人嗎?這種調查法還能收集到這類行為的數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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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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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調查之缺點
💡 被害調查無法測量無被害者犯罪,且受限於受訪者主觀記憶與誠實度。
比較維度 官方犯罪統計 (UCR) VS 犯罪被害調查 (NCVS)
資料來源 警方受理報案紀錄 一般民眾隨機抽樣訪談
核心價值 掌握已查獲之犯罪趨勢 揭露隱藏的犯罪黑數
無被害者犯罪 可呈現(如緝獲毒品數) 無法呈現(無申報主體)
主要缺陷 報案率低或吃案問題 記憶錯誤、誇大或隱匿
💬被害調查是官方統計的重要補強,但兩者對於犯罪類型的涵蓋範圍互有長短。
🧠 記憶技巧:被害調查四缺陷:類型有限、無被害者難查、記憶易錯、時間誤置。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無被害者犯罪」的測量。被害調查必須有「人」感覺受害才能進行,因此無法有效測量毒品、娼妓等合意犯罪。
犯罪黑數 (Dark Figure of Crime) 時間誤置 (Telescoping Effect) 自我報告調查 (Self-Report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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