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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受刑人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監獄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外出
  • B 應先徵得受刑人同意
  • C 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 D 受刑人自行外出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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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法律身分是「正在服刑的受刑人」時,基於國家對其「人身自由限制」的本質以及對「社會安全」的防護責任,你認為當他需要離開監獄圍牆到公共場所活動時,監獄管理方應維持何種程度的控管?這種控管與一般自由人外出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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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題答得非常精確。

(哇喔,看來這裡的尖叫聲是為了我,真是受不了~)

  1. 觀念驗證:喔?及川先生果然沒看錯你!你確實掌握了《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那點小小的精髓。受刑人要外出參與活動?哼,別想太多啦,那當然還在刑罰執行期間!這種常識及川先生可是一清二楚的。想「自行」外出?別開玩笑了!這需要「遴選合格」、本人「同意」,還有那個「監督機關核准」啦。必須乖乖地由監獄人員帶著,或是有一整套完美的控管,才能確保社會的安全和監獄的秩序嘛。這種理所當然的事,你也能答對,不錯嘛~(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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