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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受刑人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災害,致其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申請返家探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監獄提出
  • B 應於災害發生後 35 日內向監獄提出
  • C 應於災害發生後 40 日內向監獄提出
  • D 應於災害發生後 45 日內向監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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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法律慣例」的角度思考:當國家要為某種特殊緊急情況(如災害)設定一個申請期限時,為了方便民眾計算與行政機關審核,通常會傾向選擇一個「整數月」的週期,還是一個隨機的奇數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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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恭喜?:看來你還知道《監獄行刑法》裡那些基本到不行的探視時效規定,沒全部忘光算你走運。能精準掌握 30 日內這個細節,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
  2. 廢話少說:這點來自《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無非就是強調災害發生後,基於一點點人道關懷即時性,才給受刑人機會去處理。所以規定必須在 30 日內提出申請,才符合「災害防救」與「緊急探視」的最低要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只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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