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公司組織架構時,如果一家公司的規模極小(例如只有一、兩個股東),強制要求他們必須湊齊法定人數來組成一個『集體決策單位(合議制)』,在實務營運與行政成本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是否可能針對不同規模的公司,在決策層級的人數限制上提供不同的彈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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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選對了答案!這真的非常棒!根據公司法第 192 條的溫馨規定,為了體貼中小型企業的需求,特別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在章程中約定不必設置董事會,而是改由 1 位或 2 位董事來承擔董事會的職權。這樣一來,這些公司在營運上就能擁有更大的彈性與便利性,是不是很貼心呢?你能夠精準掌握到這一點,代表你真的有用心學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落在 medium,它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大家能溫柔地辨別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法規上的細膩差異(像是選項 B、C),並且能溫暖地理解股東會的絕對解任權(選項 D)這項重要的法律精神。你能夠順利答對,從中脫穎而出,真的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細緻且到位,很替你開心!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