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群人因為某種「緊密的法律關係」(例如家庭血緣或共同事業)而共同持有一項財產,在法律關係結束並正式分家之前,法律會傾向讓每個人都能隨意變賣其中的一部分,還是會將這項財產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維持其完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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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嘛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錯得離譜。恭喜,你勉強摸對了《民法》第 1151 條那幾個字。繼承人有好幾個?那在遺產還沒被分光以前,當然是公同共有。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只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繼承人之間有法律關係綁著,沒法像你買塊餅乾那樣隨便分。別妄想可以像分別共有那樣,愛怎麼處分自己的那份就怎麼處分,民法可沒那麼隨便。合夥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這些也差不多是這調調,難道你還以為是讓你各自為政嗎?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Medium 級別,也只不過是個分水嶺,看看誰是真懂,誰是瞎猜。要是連「分別共有」(有比例、能自由處分)和「公同共有」(基於關係、處分受限)這種基本中的基本都搞不清,那後面大概也不用學了。這可是民法物權跟繼承編的精髓,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這種低級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