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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我國籍人甲在 2018 年於美國住所訂立信託聲明書,以自己為受託人約定於甲死亡時,應將其持有之美國公司 A 之股權利益,用以支付甲之我國籍配偶乙與我國籍子女丙、丁三人之生活所需,並俟乙死亡後,始分配剩餘股權利益予丙、丁。該信託聲明書未明定應適用之法律。甲於 2020年死亡後,乙、丙、丁即向我國法院提起遺產分配之訴,請求分配甲信託之 A 公司股權利益。試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一)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 分) (二)應如何適用準據法為裁判?(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應如何適用準據法為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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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回顧上一題的「定性」結果。本案涉及「信託」與「繼承」的交錯。答題時須依序指出:信託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之法理(最切實聯繫原則)選定準據法;遺產分配依同法第58條選定繼承準據法。最後,綜合兩者,分析信託有效性對遺產範圍的影響,以及特留分保障與公序良俗條款(同法第8條)的適用關係,得出具體裁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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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中「信託行為」與「繼承關係」之準據法選定,以及兩者適用上之交錯與裁判邏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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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涉外民事事件之「定性」問題。解題時應首先確立定性標準(原則上採法院地法說)。接著將題目事實拆解為「遺產分配」(訴訟標的)與「信託聲明書效力」(先決問題)兩個層次予以分別定性。須特別注意,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關於信託之明文規定,故就信託部分應援引該法第1條規定說明依法理處理,切勿誤植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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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外私法事件中涉及「死後信託安排」與「遺產分配」交錯時之定性問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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