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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公務人員之婚姻關係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以上,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始得起領月撫慰金,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87 年與乙結婚,婚後 1 年多,甲即退休。後甲於 100 年 3 月死亡。關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B 依後法優先於前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 C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D 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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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事實(例如婚姻關係)在舊法時期就開始了,但一直持續到新法公布後才發生了最終觸發權利的關鍵點(例如死亡),這部法律是在規範一個「已經徹底結束」的過去,還是在規範一個「橫跨新舊法且尚未結束」的狀態?這種法律適用狀態應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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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本案中,雖然「結婚」與「退休」發生在舊法時期,但該法律狀態(婚姻與退休身分)持續延伸至新法施行後,且關鍵事實(甲死亡)是發生在新法施行之後。法律適用於這種「過去已發生但尚未終結」的法律關係,稱為「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應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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