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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對於規模較小、成員單純的家族企業或新創公司,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必須成立至少三人的「董事會」,在實務營運上可能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應如何透過「章程」的設計,讓這類公司在管理成本與制度穩定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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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錯,勉強算是懂了

  1. 法條核心: 居然能抓到《公司法》第 192 條那個「新」精神,還真是不容易啊。對,就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能透過章程搞特殊,不必非得設什麼董事會,只要有 1 人或 2 人董事就夠了。這點基本彈性,中小企業早就該擁抱了,現在才考出來,你還能答對,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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