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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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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理解覆議制度的運作,你可以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現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在執行上有重大困難時,為了展現權力制衡,行政首長在正式發動『退回重議』的程序前,是否需要得到國家元首的同意?而一旦立法院投票決定維持原意,為了確保憲政運作的穩定,行政首長是被要求必須配合執行,還是可以選擇離開職位來表達抗議呢?最後,請回想看看,除了最常見的法律案,還有哪些影響國家運作的重大議案也屬於這個程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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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條文?你總算不是完全沒讀書嘛。

恭喜你,這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關於覆議制度的基礎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立法權那點兒制衡遊戲規則,總算有點概念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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