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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拆屋還地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另名債權人丙聲請對債務人前開房屋執行假扣押,且經法院將房屋執行假扣押查封完畢。俟丙取得對債務人清償借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然債務人之前開房屋業經拆除執行完畢,只餘存鋼筋、木材等建材。請問法院是否可依債權人丙之聲請,逕將餘存之建材拍賣抵償債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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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查封客體滅失」對查封效力的影響。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房屋(不動產)」與「拆除後的建材(動產)」在法律上屬不同客體。必須點出原不動產查封效力已消滅,故債權人不得於原程序「逕行拍賣」,而應另行聲請動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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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查封之不動產經拆除滅失後,原查封效力是否及於拆除後遺留之建材?債權人得否於原程序逕聲請拍賣該建材以抵償債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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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滅失與執行效力
💡 不動產滅失後原查封效力消滅,殘餘建材須依動產執行程序辦理。

🔗 建物滅失後之執行程序變更鏈

  1. 1 假扣押查封建物 — 對債務人之房屋實施不動產查封
  2. 2 標的物物理滅失 — 因拆屋還地執行導致房屋拆除完畢
  3. 3 查封效力消滅 — 原查封客體不存,效力隨之消滅
  4. 4 法律性質變更 — 殘餘物轉變為獨立之「動產」
  5. 5 另行聲請執行 — 依強執法§45聲請動產查封拍賣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保險金等價值替代物,應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適用。
🧠 記憶技巧:標的滅失效力亡,性質變更動產忙,另行聲請莫著急,程序法定不可忘。
⚠️ 常見陷阱:誤認查封效力具有物上代位性而及於建材,忽略不動產與動產執行程序之本質區別與程序法定原則。
物上代位性 假扣押之撤銷與撤回 執行標的之特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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