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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積欠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經乙多次催討拒不清償,乙乃向法院訴請清償借款,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法院乃判決乙勝訴確定。乙旋持該勝訴判決聲請查封甲所有之土地。則在: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第三人丙則以在查封之土地有抵押權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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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的要件,核心在於何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接著依實務見解與物權法理,判斷抵押權作為價值權,其權利行使(優先受償)是否與查封拍賣相排斥,進而得出抵押權人僅能聲明參與分配而不得提起異議之訴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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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人得否以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抵押權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拍定前甲以乙之借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提起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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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首要反射條件是「既判力遮斷效(失權效)」。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異議事由(時效完成)發生的時點是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還是「後」,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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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具既判力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得否以「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時效抗辯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抵押權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 抵押權屬價值權,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效力,僅得參與分配優先受償。
比較維度 所有權、典權、質權 VS 抵押權
權利性質 具占有或排他性質 價值權、擔保物權
救濟方式 第三人異議之訴 聲明參與分配
強執法第15條 符合排除執行權利 不符合排除執行權利
💬僅排他性權利可阻卻執行;價值擔保權利僅得就價金優先受償。
🧠 記憶技巧:異議訴、所有權;抵押權、分錢錢。
⚠️ 常見陷阱:誤認凡是對標的物有權利的第三人,皆可提起異議之訴,忽略抵押權並無排除執行的效力。
參與分配 拍賣塗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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