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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公務人員之婚姻關係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以上,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始得起領月撫慰金,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87 年與乙結婚,婚後 1 年多,甲即退休。後甲於 100 年 3 月死亡。關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B 依後法優先於前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 C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D 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的「開始」(如結婚、退休)發生在舊法時期,但「法律效果的發生條件」(如死亡、領取補助金的時點)卻是在新法實施之後,這種橫跨新舊法、尚未完全終結的事實,在法律適用上應該被歸類為「溯及既往」還是「對正在進行中事實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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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理智。

  1. 觀念檢視: 這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那點基本常識:真正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分辨。法律變更,如果事實早就「蓋棺論定」了,誰會沒事拿新法去碰舊事?但如果事情還在「拖拖拉拉」,跨越了新舊法(像本案,配偶的領取權可不是甲退休當天就有了,而是死後才「蹦」出來),那就叫不真正溯及既往,乖乖適用新法。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法學基礎是白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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