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公務人員之婚姻關係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以上,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始得起領月撫慰金,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87 年與乙結婚,婚後 1 年多,甲即退休。後甲於 100 年 3 月死亡。關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B 依後法優先於前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 C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D 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事件(例如婚姻)在過去就開始了,但直到新法公布施行時,關鍵的權利觸發點(例如配偶死亡)都還沒發生,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已經結束的歷史』,還是『正在持續中的法律關係』?針對這種尚未結束的法律關係,原則上應該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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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本案中,甲在舊法時期結婚並退休,但法規變更(100年1月1日)後,甲才在 100 年 3 月死亡。由於「請領撫慰金」的權益是在甲死亡時才發生,這屬於法律事實尚未完結(ongoing)的狀態下法律發生變更,故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應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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