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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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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公司規模」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每一家只有兩三個股東的小公司,都必須組成一個至少三人的「董事會」,這在實務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為了回應小型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彈性需求,可能會在管理架構的「人數」與「組織形式」上做出什麼樣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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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代表你對《公司法》的最新架構有相當精準的掌握。以下為你複習關鍵重點: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A) 出自《公司法》第 192 條。為了給予非公開發行公司更大的彈性,法律允許其透過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改置 1 或 2 名董事。至於其他選項:(B) 非公發公司「得」採提名制;(C) 公發公司強制採累積投票制;(D) 股東會可隨時決議解任董事,無正當理由僅涉及賠償問題,而非不能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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