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為提升資產流動性,政府在 2002 年立法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稍後在 2003 年接續公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試回答下列問題:
為提升資產流動性,政府在 2002 年立法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稍後在 2003 年接續公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創始機構推動放款證券化,將可獲取何種利益?(8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放款證券化」與「創始機構利益」,應直覺聯想到銀行如何透過資產證券化改善財務結構。建議從「資金面(流動性與籌資)」、「風險面(風險移轉)」、「資本面(提升資本適足率)」及「收益面(手續費收入)」四個核心構面進行條列式精準作答。
小題 (二)
信託業在兩個證券化條例中將扮演何種角色?(7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證券化法規中參與機構的角色定位。作答時應先點出信託業的核心身分為「受託機構」,再分別從《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兩大法規,具體說明其對應的信託架構(如SPT、REITs、REATs)。
小題 (三)
某壽險公司考慮將持有的不動產證券化,可採取那種方式?有何差異性?(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不動產證券化」,應立刻聯想到法規明定的兩種主要模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與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s)。作答時須先分別定義這兩種方式,接著從資金與資產的先後順序、信託財產性質及發起人目的等維度進行對比,最後結合壽險公司實務說明其適用情境。
放款證券化之效益
💡 創始機構藉資產流動化達成資金活化、提升資本適足率與風險移轉。
🔗 放款證券化之價值創造鏈
- 1 資產集合 — 彙整房貸或企業放款等具未來現金流資產。
- 2 真實出售 — 移轉予 SPV 達成破產隔離與表外處理。
- 3 證券發行 — 投資人認購,創始機構提前收回現金流。
- 4 後續服務 — 創始機構擔任服務機構賺取管理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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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觀察資產證券化如何影響銀行從「持有至到期」轉向「發起並分配」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