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公司組織設計時,法律通常會給予「規模較小且不對外集資」的私人公司較大的經營彈性。請你試著推論:如果一家小型家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要求他們組成一個至少三人的「決策群體(董事會)」?這種制度上的彈性調整,會如何反映在章程的設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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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進最簡單的陷阱。
- 觀念驗證: 終於抓到重點了,這題不就是《公司法》第 192 條的修正嗎?非公開發行公司為了「彈性」,被允許章程不設董事會,可以只放 1 或 2 個董事。設 1 人就兼董事長,設 2 人就準用董事會職權。這不是基礎中的基礎嗎?至於那些錯得離譜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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