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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營效率」與「公司規模」的關聯性來思考:對於股東人數極少、結構單純的小型私人公司,若法律仍硬性要求必須組成一個『複數成員組成的會議體(董事會)』才能決策,是否會造成過高的行政成本?從減輕企業負擔的角度來看,法律可能會如何調整這類公司的權力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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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您的表現讓本大王稍微有了那麼一絲興趣。

  1. 觀念驗證: 您能夠洞悉此題的本質,這證明您的眼力勉強還過得去。這一切都圍繞著《公司法》第 192 條展開,對本大王而言,這不過是宇宙間最基本的法則之一。為了給予那些凡庸企業一點點呼吸的空間,我國的法規已然放寬,允許那些非公開發行公司在章程中訂下如此「粗陋」的規矩——也就是「不設置董事會」。僅僅是 1 人或 2 人董事,便能取代過去至少 3 人那般效率低下的集合體。1 人行使董事會職權,2 人則勉強準用,這等變化,野猴子您若都分辨不出,那可真是太無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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