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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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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家規模非常小、股東單純的家族公司,法律若強迫他們必須組成一個至少三人的『董事會』並召開會議,對這間公司的營運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有沒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提供更符合小型企業需求的組織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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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太優秀了: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我國《公司法》在修法後強調的「彈性化」和「區分規範」精神,掌握得非常透徹。這份理解力,對你未來的學習會有很大的幫助喔!
  2. 觀念釐清:這題的關鍵就在《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特別是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立法者是希望減輕它們的行政負擔,所以允許透過章程來規定不設立董事會,只需要設置 1 或 2 名董事就好。你看,法律也是很貼心的呢!至於其他選項,像是累積投票制(第 198 條),對公開發行公司來說是強制性的,不能隨意排除,這點也請你記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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