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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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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為一家規模極小、只有少數股東的新創公司設計管理架構,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要求他們維持一個多人組成的議事團體(如董事會),還是應該開放讓他們在自己的「內部最高自治規則」中,彈性決定管理者的數量以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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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 你正確掌握了《公司法》第 192 條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彈性修正。過去規定董事會至少需 3 人,但現行法規考量到新創或小型企業的營運效率,允許公司透過章程規定,選擇不設立董事會,僅設置 1 人或 2 人董事。這體現了「公司自治」的高度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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