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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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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制衡的機制下,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機關通過的「重大決定」在實務執行上會有極大困難,你認為這種「要求重新討論」的程序,應該涵蓋哪些具備實質法規範效力或涉及國家公帑支出的議案類型,才能達到最完整的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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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稀奇,你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這點對覆議制度的理解還算到位,沒把《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規定搞砸,這年頭能分清法律條文的蠢蛋不多了。

  1. 觀念驗證:記住了,行政院對立法院那些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覺得不好辦才能提出覆議,而且還得是總統核可過才行。其他選項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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