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資通安全
第 一 題
因應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的使用及符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請詳述政府機關遂行個人資料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過程應有的具體作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政府開放資料與去識別化,應立刻聯結「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隱私強化技術(PETs)」。解題請採生命週期思維(盤點評估、技術實作、驗證確認、持續監管),並在技術段落嚴格落實題目要求的「設計目的、技術實作、安全性提升」三維度解析,最後點出重識別(Re-identification)的法律責任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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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機關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時,為兼顧資料經濟價值與個人隱私,必須落實「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去識別化係指透過技術加工,使個人資料(PII)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進而免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完整的去識別化作業應為一個系統化的風險管理流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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